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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竟然被一家宁波的物流公司抢注

最近在知识产权界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logo被宁波一家物流公司抢注了!而且还通过了初审,接下来就让123标志网的小编给你仔细的聊一聊这件事。

说起这事呢,这时候小编心里想起了英国Jeremy Philips杰里米·菲利普斯教授的名言:“商标法具有惊人的欺骗性,看似一目了然,实则充满玄机。”确实,商标法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处处陷阱,并非一两句话就能讲清道明,今天我们试着剖析一下这次的“国知局标志抢注案”。

一、初审公告的商标与国知局标志图样对比

 1、初审公告的第17451054号商标
商标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抢注
2、国知局“五星IP”标志
商标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抢注
通过以上比对可知,初审公告的商标左边为“七星”,国知局标志为“五星”,星图右侧均为英文“IP”的变形,从整体和局部分析来看,二者构成近似,但并不相同。

二、申请者主观恶意分析?

 第17451054号商标申请者为宁波盛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指定类别为第37类“物流运输”等服务,申请日为2015年7月17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16年6月13日,公告期号1507,公司登记成立日为2014年7月7日。
那么,虽暂未发现申请者有大量抢注囤积商标的证据,但申请者是否一定就是抄袭呢?目前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超2000万,其中长得像的数不胜数,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敢冒然说近似就一定是恶意抄袭。

三、该商标必须不能通过初审吗?

首先,我们要看审查员的实审工作内容是什么
1、绝对理由,即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标志)、十一条一款(禁止注册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十二条(禁止注册的美学功能性三维标志)。
2、相对理由中的在先商标注册申请,即商标法中的第三十条(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三十二条(在先申请的商标)。
其次、审查员是否有权依据相关条款驳回该商标
1、将以上审查员实审阶段有权限的法条梳理一遍,不难发现,本案中审查员能利用的法律主要有两条,即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两条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是否可以适用第(一)项呢?NO!
3、是否可以适用第(八)项呢?牵强!
(一)、“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不良影响”是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二)、“其他不良影响”是否包括同中央国家机关的标志近似的情形呢?我认为不包括,即使适用也比较牵强。
其一,如上所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国家标志的禁止条件是“相同或近似”,而对于中央国家机关标志的禁止条件明确是“相同”,相信立法者在考虑保护中央国家机关标志时对“相同或近似”还是“相同”的问题作过了充分的考虑和探讨,可惜,我们的商标法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保护的那么宽。
再次、《商标审查标准》的地位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编撰的《商标审查标准》确有一条“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该条作为“其他不良影响”下级条款。且不说该标准是否符合“其他不良影响”的立法本意。
最后,虽然不排除审查员因为知识面问题不了解国知局标志,但我认为,即便审查员了解,该商标通过初审公告也未尝不可,如果驳回反而较为牵强,关键是看“其他不良影响”这个箩筐容量有多大。

四、通过初审的后续救济程序

初审公告就没有办法吗?国知局的标志就无法保护了吗?不要慌、不要忙,异议或无效宣告的一个最重要作用就是审查纰漏或无权审查的救济程序。
对于通过初审的该“五星IP”商标:
1、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任何人可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2、国知局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著作权。
3、经国知局授权使用“五星IP”标志的企事业单位,比如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相对条款为由提出异议。
此图形商标的注册者是谁?现在商标注册进展如何?请看下图
商标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抢注
申请人为宁波盛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在此商标已经通过了初审。
那我们来看看针对这种情况的相关法条
根据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商标审查标准》中也规定
“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得注册为商标。
目前,这个快递物流公司的商标已处在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初审公告阶段,如下图
商标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抢注
现在初步审定公告已出,阻止该商标被注册,就得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我们再扒一扒哪家大神要抢国知局的Logo!
商标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抢注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网显示,宁波盛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是法定代表人尤大大太有眼光,设计的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与国知局标志竟让人傻傻分不清?还是另有“阴谋”….不过在这个事件的最后,申请人已经撤回对“7星”logo的申请。
最后,我们来看看广大网友的评论:
国知局工作人员:商标局公告国知局的logo之争,兄弟虽鬩于墙,必须外御其侮,商标局太low了吧!
专利代理人乙:商标局好任性啊,这标都通过了…
业外网友甲飘来:又像又不像,星星不太一样啊…
商标代理人丙:奇葩奇葩!知识产权行业里边炸开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logo居然被人申请商标,居然还初审通过了,商标局审查员成逗比了。这是什么狗屎运,总结一句话:注册商标有时也是靠运气只要你愿意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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